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便民服务>房屋租售>公积金>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机构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210024;025-83260100;

受理范围 个人
监督投诉电话 025-8339862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流程图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1.贷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最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贷款时限: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4.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7.个人逾期情况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准:

(1)借款人2年内无意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有意逾期,即使有1期也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8.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家庭成员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住房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房产部门要出具首套房证明。

(2)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的,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名下无房,首付3成,利率为基准利率;名下有房,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

b.人数认定: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双胞胎。

c.每个家庭(以3人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

9.“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50%。

10.购买保障性限价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

一、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

1.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

2.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3.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说明。

7.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是南京市或外地的需提供配偶方公积金缴存明细及贷款证明)。

8.个人征信报告。

9.首付款凭证。

10.借款人配偶为军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11.自行安置承诺书。

12.借款人及配偶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房产局查房证明(如有房,需提供第一套房房产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

1.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

2.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3.中介机构成交协议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说明。

7.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是南京市或外地的需提供配偶方公积金缴存明细及贷款证明)。

8.出具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9.首付款凭证。

10.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11.卖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或已过户的房产证原件和卖方土地证原件。

12.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

13.担保公司承诺书。

14.自行安置承诺书。

1、职工向贷款银行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初审通过后报资金中心预审;

2、中心预审通过并出具预审通知书;

3、贷款银行通知客户办理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

4、公积金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料输入并上传到资金中心;

5、资金中心审核后将资金划拨至贷款银行;

6、银行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