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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标准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文件依据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税[2015]91号,苏财综[2015]113号
备注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