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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清单>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1)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征收标准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文件依据 苏政发〔2011〕66号
备注
说明: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