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暴利价格执法

基本信息

部门名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编码 32100051300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责边界 该事项由省物价局单独行使。
部门职责 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追责情形 一、立项(受理)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方面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并出具书面意见的。 二、决定公布责任: 1.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 2.调查取证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3.不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的; 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未能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 5.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能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未口头告知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一般程序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8.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解释备案责任: 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应予解释备案而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免责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办发〔2017〕50号)中明确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