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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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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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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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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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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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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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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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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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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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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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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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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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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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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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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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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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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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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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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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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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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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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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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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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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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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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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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附件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19、证明事项名称: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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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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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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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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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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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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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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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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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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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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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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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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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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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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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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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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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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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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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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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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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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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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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首次申请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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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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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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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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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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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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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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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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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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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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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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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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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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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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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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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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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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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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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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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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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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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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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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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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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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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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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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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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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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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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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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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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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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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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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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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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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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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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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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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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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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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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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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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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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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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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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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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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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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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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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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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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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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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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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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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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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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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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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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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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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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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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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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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号)规定的范围。全覆盖试点范围为: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
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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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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