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80000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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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岛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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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存在利益方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支付票据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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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信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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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查论证单位出具的报告评审、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公示各环节的审查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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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和专家论证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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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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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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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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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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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3 | 审查 | 1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