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3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30002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5 | 制证发证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办理时间范围不包含依法进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9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测绘资质证书》《关于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测绘资质证书》《关于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通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17、8366621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025-86599768;纪检监督025-8659976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7窗口
- 电话:025-83666217、8366621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025-86599768;纪检监督025-8659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