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06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37842000706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378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各设区市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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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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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公布XX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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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省科技厅高新处 张 迪 025-83379768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康亚飞 025-832321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25-86500659,57723606 |
- 各设区市政务服务大厅
- 省科技厅高新处 张 迪 025-83379768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康亚飞 025-83232116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25-86500659,5772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