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000014000394R200017203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394R20001720310000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情况报告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证明性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根据省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药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项资料可以不提供) |
查看更多 | |
4 |
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
查看更多 |
7 |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
查看更多 |
8 |
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
查看更多 |
9 |
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审查决定 | 120工作日 |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并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