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0001310030001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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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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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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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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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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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材料中需要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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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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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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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2 | 决定 | 2工作日 | 依据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10窗口
- 025-12345、025-83666111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