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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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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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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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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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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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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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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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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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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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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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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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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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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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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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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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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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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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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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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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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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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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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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公司章程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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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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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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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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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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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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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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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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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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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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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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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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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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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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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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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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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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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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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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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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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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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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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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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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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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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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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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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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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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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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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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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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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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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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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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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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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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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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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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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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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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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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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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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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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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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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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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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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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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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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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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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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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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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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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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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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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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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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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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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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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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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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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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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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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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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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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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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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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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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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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新闻出版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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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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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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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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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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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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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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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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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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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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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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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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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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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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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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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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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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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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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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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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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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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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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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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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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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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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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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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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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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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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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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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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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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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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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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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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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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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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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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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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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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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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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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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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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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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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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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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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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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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外商投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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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第2项公司章程,需股东各方签字、盖章。其中中方非自然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方非自然人股东由有权签字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
第3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第6项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第7项承诺书从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下载、打印。
第8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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