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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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400013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400013100500005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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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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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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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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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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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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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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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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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核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6-69796586、0516-69796589、0516-6766177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766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