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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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400013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MB1567500B400013100500007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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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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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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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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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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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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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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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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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核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 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6-69796586、0516-69796589、0516-6766177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766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