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现场进行核查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辅助稽核工作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北楼407室稽核科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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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稽核整改意见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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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 (苏劳社﹝2003﹞66号)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机构、单位和个人,以及受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和个人。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3190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766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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