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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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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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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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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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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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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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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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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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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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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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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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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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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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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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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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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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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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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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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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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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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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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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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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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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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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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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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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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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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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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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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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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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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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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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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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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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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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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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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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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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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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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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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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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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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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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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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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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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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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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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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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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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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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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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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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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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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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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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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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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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7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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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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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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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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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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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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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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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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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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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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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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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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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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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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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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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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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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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慈善组织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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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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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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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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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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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慈善组织承诺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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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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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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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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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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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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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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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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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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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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