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抵押权注销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3000718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300071801300009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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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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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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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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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抵押权登记注销。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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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0514-8733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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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送达 1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 审查、决定 5工作日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3 受理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9、C30、C3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87638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