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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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 11321000014407127R3000715001007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127R300071500100703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代办事项,代办员电话:张田浩,807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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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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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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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买卖二手房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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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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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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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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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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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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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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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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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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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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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1楼D厅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与电话咨询0514-8078989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4-8030115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