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00017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0001720010000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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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事项变更-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提交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统一模板)和任命文件资料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表格填写完整、准确,内容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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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填写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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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登记事项变更-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均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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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证、反面复印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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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事项变更-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的,需提供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化的相 关材料(如当地路名委员会、公安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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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登记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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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登记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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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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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许可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应填写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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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许可事项变更-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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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许可事项变更-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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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许可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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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设备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生产设备配置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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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企业继续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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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许可事项变更-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须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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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许可事项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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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 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2)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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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质量管理相 关文件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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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佐证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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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许可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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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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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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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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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5工作日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3 | 许可决定 | 1工作日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许可决定进行核准。 |
4 | 送达 | 2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 电话:0516-80282737,网上咨询:http://xz.jszwfw.gov.cn/,邮寄信件咨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 0516-12315,0516-8372705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1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1室,邮编:221018,网上投诉:http://xz.js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