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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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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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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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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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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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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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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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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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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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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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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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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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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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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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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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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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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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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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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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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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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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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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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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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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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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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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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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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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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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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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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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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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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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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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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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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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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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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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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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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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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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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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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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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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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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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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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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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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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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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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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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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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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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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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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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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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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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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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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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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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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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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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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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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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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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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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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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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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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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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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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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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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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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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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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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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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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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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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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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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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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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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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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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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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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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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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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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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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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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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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号)规定的范围。全覆盖试点范围为: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 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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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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