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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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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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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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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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银行良好资信证明和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的证明文件,非中文材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章。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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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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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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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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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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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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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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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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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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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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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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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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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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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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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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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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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DOC证书即可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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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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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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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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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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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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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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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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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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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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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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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入级检验要求的应提供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与船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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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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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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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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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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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自有船舶来源证明文件(交易发票或法院拍卖裁定书等)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入级检验要求的应提供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与船舶管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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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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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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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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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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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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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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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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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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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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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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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用承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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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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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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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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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信用承诺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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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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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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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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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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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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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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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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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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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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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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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经营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培训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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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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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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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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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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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专职管理(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应提供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简历,与经营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培训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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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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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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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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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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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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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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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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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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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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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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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货物班轮运输的,提供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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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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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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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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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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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营货物班轮运输的,提供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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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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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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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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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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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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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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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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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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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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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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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局登记材料),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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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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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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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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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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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证明文件(工商局登记材料),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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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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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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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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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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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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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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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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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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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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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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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级船员名单、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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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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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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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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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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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高级船员名单、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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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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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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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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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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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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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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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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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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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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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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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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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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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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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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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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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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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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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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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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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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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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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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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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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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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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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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