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
|
2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
|
3 |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
|
5 |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
|
6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7 |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8 |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9 |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0 |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2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3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4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
15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纸质材料A4、电子“无”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30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