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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保持证明、年度核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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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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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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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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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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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保持证明、年度核查报告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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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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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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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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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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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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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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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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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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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应当使用危险品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符合国家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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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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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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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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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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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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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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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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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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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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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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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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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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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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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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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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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应当使用危险品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符合国家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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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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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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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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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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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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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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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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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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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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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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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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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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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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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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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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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应当使用危险品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2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符合国家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为外资企业的,还应符合: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符合相关股比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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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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