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清单(分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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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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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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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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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清单(分时租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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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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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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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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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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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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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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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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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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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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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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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PP或者网页的租赁流程操作介绍手册(分时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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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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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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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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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APP或者网页的租赁流程操作介绍手册(分时租赁经营)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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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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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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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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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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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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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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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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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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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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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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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反映经营场所外观形象标识、规章制度上墙情况、办公设备设施情况等照片,以及包含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截图或在经营场所明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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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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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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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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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反映经营场所外观形象标识、规章制度上墙情况、办公设备设施情况等照片,以及包含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截图或在经营场所明示的照片。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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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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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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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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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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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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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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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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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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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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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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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聘用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租赁业务人员等)的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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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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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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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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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已聘用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租赁业务人员等)的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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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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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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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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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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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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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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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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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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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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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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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小微型客车应为本市号牌,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所有人为备案人或者备案人在本市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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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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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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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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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小微型客车应为本市号牌,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所有人为备案人或者备案人在本市的分公司)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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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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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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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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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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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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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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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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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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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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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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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车辆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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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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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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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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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车辆检验报告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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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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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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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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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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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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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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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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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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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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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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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项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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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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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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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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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四项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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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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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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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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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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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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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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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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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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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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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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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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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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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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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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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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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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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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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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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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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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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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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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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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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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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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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辆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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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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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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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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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车辆信息备案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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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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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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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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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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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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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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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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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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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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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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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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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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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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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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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员聘用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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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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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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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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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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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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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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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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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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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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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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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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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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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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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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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员备案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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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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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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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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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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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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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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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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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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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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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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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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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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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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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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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场地租赁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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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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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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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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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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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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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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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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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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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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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场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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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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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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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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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场所备案表》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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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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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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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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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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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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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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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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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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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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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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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场地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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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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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场地产权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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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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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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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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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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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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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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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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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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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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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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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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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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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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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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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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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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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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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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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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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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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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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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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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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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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备案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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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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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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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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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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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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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交通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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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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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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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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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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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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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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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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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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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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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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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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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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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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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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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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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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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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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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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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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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