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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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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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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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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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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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服务规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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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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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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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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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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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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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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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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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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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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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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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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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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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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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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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线路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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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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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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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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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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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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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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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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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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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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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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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专业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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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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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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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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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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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聘用管理人员清单,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专业人员清单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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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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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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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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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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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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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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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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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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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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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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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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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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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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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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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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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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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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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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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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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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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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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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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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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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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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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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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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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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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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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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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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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以及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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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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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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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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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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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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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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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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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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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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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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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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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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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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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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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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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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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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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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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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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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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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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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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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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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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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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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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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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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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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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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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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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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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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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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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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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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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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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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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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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类型等级、额定载客人数);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IC卡刷卡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核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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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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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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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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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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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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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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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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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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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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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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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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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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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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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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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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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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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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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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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4] 8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申请延续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对容运线路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枝情况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子延续客运线路经营的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 予延续的许可决定后,应当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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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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