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320109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3201090430000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九)公证及认证材料: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合法性的,应当提供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规定出具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七)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8 |
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9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10 |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1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2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3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14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5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16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7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的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8 |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达审批分数线后19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符合审核条件的,达到审批分数线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 |
3 | 公示 | 40工作日 | 根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审核通过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 |
4 | 审批 | 0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5 | 制证 | 0工作日 | 经人工审核、系统审核符合制证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 |
6 | 办结 | 0工作日 | 证件制作好后,现场发放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