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0700001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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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身份及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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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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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执业登记表(适用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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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香港、澳门居民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材料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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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律师协会出具有效的《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表》(在香港、澳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只需提交参加内地地方旅协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材料)).

其他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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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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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及决定环节 0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6908377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