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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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1500002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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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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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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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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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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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及决定环节 | 1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