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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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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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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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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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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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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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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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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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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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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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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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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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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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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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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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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名单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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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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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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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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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名单及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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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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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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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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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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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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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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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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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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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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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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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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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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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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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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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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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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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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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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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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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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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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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纸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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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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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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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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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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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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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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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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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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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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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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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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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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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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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商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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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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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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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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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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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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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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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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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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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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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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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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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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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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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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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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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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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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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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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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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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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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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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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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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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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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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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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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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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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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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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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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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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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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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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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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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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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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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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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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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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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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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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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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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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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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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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