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23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16003000823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16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综合窗口D12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评选通知要求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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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表彰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表彰通知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930824、6908308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8335086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综合窗口D12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930824、6908308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833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