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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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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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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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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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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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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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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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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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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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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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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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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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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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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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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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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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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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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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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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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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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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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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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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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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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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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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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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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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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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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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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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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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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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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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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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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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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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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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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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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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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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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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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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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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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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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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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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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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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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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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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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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基本规章制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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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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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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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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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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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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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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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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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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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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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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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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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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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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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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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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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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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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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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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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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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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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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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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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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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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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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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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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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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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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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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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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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员培训计划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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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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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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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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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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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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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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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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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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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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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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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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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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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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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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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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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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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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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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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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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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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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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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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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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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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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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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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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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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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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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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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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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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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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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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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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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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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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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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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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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5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单位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
受理标准 |
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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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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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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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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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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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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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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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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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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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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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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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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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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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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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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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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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苏环规〔2019〕4号,为方便申请单位一 一对照,更便捷地备齐所有申请材料,设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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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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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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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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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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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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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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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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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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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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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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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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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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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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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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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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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生态环境部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网上审批,不申报无法进行网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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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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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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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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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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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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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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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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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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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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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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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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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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