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变更地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地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备注 |
|
|
2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备注 |
|
|
3 |
原《复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原《复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备注 |
|
|
4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备注 |
|
|
5 |
江苏省复制单位变更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江苏省复制单位变更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