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0928339174755B4000131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339174755B400013100400001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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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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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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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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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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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核准 0.5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 0.5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高新区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振兴路1号研创大厦一楼东侧大厅;盐渎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888号物联大厦7楼;潘黄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4楼;龙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331号;大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54号;大纵湖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平湖路8号;秦南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光明西路44号;郭猛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路21号;楼王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开放路12号)
咨询方式
  • 盐渎分局:0515-88460373;潘黄分局:0515-89029906;高新区分局:0515-88669315;大冈分局0515-88802323;郭猛分局0515-88481688;楼王分局0515-88650196;龙冈分局0515-88700401;秦南分局0515-88601303;大纵湖分局0515-886123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12790,1231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