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14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432051400200008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一楼C7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①职工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②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19980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
电话0515-83080626
地址盐城市新都路618号盐都区行政中心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江苏省建湖人民法院
电话0515-85361120
地址盐城市建湖县冠华东路586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一楼C7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19980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