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机动车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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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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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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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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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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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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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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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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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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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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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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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法定票据大小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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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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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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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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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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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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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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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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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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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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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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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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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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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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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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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法定证件大小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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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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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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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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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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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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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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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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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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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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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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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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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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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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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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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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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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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未销售的、第(四)项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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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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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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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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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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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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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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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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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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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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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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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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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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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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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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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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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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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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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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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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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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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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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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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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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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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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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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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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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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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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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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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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