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925014387904G400010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904G40001050130000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查看更多 | |
2 |
体检合格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3 |
个人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查看更多 | |
4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与网上上传照片一致 |
查看更多 |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6 |
学历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7 |
户籍材料/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8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9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网络报名 | 0.2工作日 |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全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
2 | 体检 | 0.2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3 | 现场确认 | 0.2工作日 | 申请人打印网上报名信息并按公告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 |
4 | 审查认定 | 0.2工作日 | 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评审 |
5 | 发证 | 0.2工作日 | 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发放教师资格证,不予审批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8窗口
- 电话:0515-86232117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