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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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320925MB1978529T432100500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MB1978529T432100500600002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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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修改的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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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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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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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2 | 审查 | 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3 | 审批 | 1工作日 |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告知其理由,予以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