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72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394R2321072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药监窗口;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505室 | ||
办理时间 | 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涉及内容:本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企业法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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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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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产品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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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产品标签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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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产品执行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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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产品配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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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产品名称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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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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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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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决定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
3 | 发证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上备案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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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0号通知修改)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0号)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 第44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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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 (苏政发〔2018〕33号) 第44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令第727号)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咨询方式 | 电话: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273505;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收,邮编:21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