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9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654P300013901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中共盐城市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654P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2010室(市委宣传部出版发行处)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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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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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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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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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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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单位章程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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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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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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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0.2工作日 | 依据法定条件和标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1、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 | 审查 | 0.2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3 | 受理 | 0.2工作日 | 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4 | 申请 | 0.2工作日 |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制作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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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866620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666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