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4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522843000104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委托评估 | 中介服务 | 委托评估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数据局(扬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5228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C03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省级、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按照各自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办理,全年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确认函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两高”项目报送节能审查时须提供该材料。 |
查看更多 | |
3 |
节能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两高”项目须由属地发改委出具能耗指标论证方案作为节能报告的附件材料。 |
查看更多 |
4 |
请示文(规范格式)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办结 | 0.3工作日 | 审核通过 | 同意审批 |
2 | 审核 | 0.2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 | 审核通过 |
3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受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 增补依据
-
【部门工作文件】 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 (苏发改资环发( 2021 ) 837 号) 二(二)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审查,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不得以"放管服"和"集中审批"等名义下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5000 吨标准煤以下"两高"项目节能审查一律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集中统一负责。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苏发改规发〔2023〕8号)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 【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发改资环发〔2024〕60 号)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中,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且不得委托,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查,审查机关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咨询方式 | 电话:0514-87961635、8796593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514-82081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