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2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02014419347L4000117020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对于城市主干道,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02014419347L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
| 办理时间 | 1月1日-6月30日及10月1日-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7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符合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2、符合“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等道路管理规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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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3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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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1工作日 | 填写材料、收取材料 |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送达回证》 |
| 2 | 审核(现场勘查) | 0.5工作日 | 审核材料,现场踏勘、填写审核意见 | 审核通过、返回补正 |
| 3 | 审批 | 0.3工作日 | 领导审批 | 同意发证、返回补正 |
| 4 | 发证 | 0.1工作日 | 填写决定书 通知当事人领取结果 | 《市政设施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回证》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的一半。 |
| 收费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苏价费【2016】682号 | ||
| 收费标准 | 苏价费【2016】682号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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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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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23-86241770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3-86689070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