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720585406E2000107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720585406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窗口A19.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提交相关网站备案信息及真实性核验材料,且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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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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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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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 | 14工作日 | 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按照要求完成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材料,并对其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不通过,则退回接入提供者企业侧系统进行修改;审核通过,主体所在地省局系统将生成的备案号 |
2 | 结果通知 | 1工作日 | 审批通过后。 | 审批通过后,备案号、备案密码以短信形式发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同时邮件发往网站主体负责人邮箱。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ICP备案编号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5850003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http://218.94.106.239:10011/app/directorEmail/index.html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