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基本编码 | 320907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720585406E2320907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720585406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窗口A19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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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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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三款:“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http://218.94.106.239:10011/app/directorEmail/index.html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http://218.94.106.239:10011/app/directorEmail/index.html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裁决; 义务: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与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