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3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36Q2000133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体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36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0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工作日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书(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举办者要具备健身气功站点法人资质);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双方合同或者协议)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要有资质证书,管理人员要有公安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六、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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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动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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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申请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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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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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公安机关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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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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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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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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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申请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审查 | 许可决定书 |
4 | 办结 | 2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批复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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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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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咨询方式 | 025-518890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51889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