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54004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区21-2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告知承诺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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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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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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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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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合同主要页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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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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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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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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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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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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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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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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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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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的核准(核定、增项、升级、延续) | 10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决定 | 发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73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896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