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54006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住建厅B23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 (关于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吸收合并注销有关事项的提示:自2023年4月1日零时(指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的落款时间)起,企业在办理吸收合并事项时,应如实准确提供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所发布的吸收合并联合公告截图,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模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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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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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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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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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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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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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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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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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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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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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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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核定、增项、升级、延续) | 10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 公告并发新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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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78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896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