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技术鉴定 | 中介服务 | 无收费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给予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送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7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标准收费,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在网站公开。作出准予转让的批复,并通知探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并在网站公开。 |
4 | 发文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决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一般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一般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六条:……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 增补依据
-
(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名称、产地、标本尺寸及数量等。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咨询方式: 电话:025-86599701;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