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审查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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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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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文并在网站公开。 |
5 | 发文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决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一般古生物化石发掘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一般古生物化石发掘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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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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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6599701;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