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收取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未改变用途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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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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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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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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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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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填海工程竣工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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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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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不能为空 |
2 | 审核 | 10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不能为空 |
3 | 审批 | 7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能为空 |
4 | 送达 | 2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文书。 | 不能为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竣工验收测量和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验收结果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验收结果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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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五十二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填海造地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自然资源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自然资发〔2018〕2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 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