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7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查看中介服务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2.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用海符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 5.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6.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7.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8.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9.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10.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11.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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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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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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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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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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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包括相关协议、支付票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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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域使用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请增加填写占用自然(人工)岸线和新形成岸线长度、拉动区域经济产值、相邻土地价格、新增就业人数、填海成本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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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信息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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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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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受理海域使用权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10工作日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项目用海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项目用海批复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