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27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7002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查看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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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益方协调情况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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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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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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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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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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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查论证单位出具的报告评审、技术审查、公示等环节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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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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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信息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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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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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域使用续期(变更)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请增加填写占用自然(人工)岸线和新形成岸线长度、拉动区域经济产值、相邻土地价格、新增就业人数、填海成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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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项目用海权属核查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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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1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 审查 15工作日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受理 3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 办结 1工作日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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